近日,一起关于POS机“切机程序”的案例值得大家注意。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法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回顾
深圳华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NEW7220、NEW6220型号POS机终端生产商,对该两款POS机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为保证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系统软件设置了限定POS机只能通过特定支付机构的技术保护措施。
被告人苏某某系华智融科技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其利用职务之便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可以绕开技术保护措施,使POS机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机构。
然而苏某某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的账号密码登陆华智融科技公司的局域网开发平台,再次修改、编译源代码并生成新的切机程序。
经鉴定,两个切机程序中仅有极小部分用于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代码与深圳某科技公司软件不同,其余部分代码相同。苏某某将两个切机程序未经许可提供给他人,共获利74.4万元。
法院审判结果
苏某某提供给他人的两个切机软件与深圳华智融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离职后再次使用账号密码登陆华智融公司服务器,违背了公司账号密码授权意愿,属于非法侵入华智融科技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其侵入后下载代码,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违法所得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遂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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